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残联,各镇街残联: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 号),现将《中山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康复部反映。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2月15日
中山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长效保障机制,满足残疾人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的需求,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8〕6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辅助器具适配从满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出发,坚持需求导向,以“保基本,全覆盖”为基本原则,以普通型、大众化辅助器具为主,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需要的辅助器具,同时兼顾残疾人多样化、个性化的适配需求,确保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覆盖全市所有有需求的残疾人。
第二章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象
第三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象为:
(一)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本市户籍残疾人、残疾军人;
(二)经中山市残疾儿童诊断定点医院出具的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诊断证明书的0-6岁残疾儿童。
第三章 辅助器具适配目录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标准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结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中山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适配补贴目录》,附件1),明确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目录和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或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
《适配补贴目录》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适当增加适配品种,提高补贴标准。
第五条 在最低使用年限内,同一种类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只能享受一次。申请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种类要对应残疾类别,对于有不同种类辅助器具需求的多重残疾人或残疾军人申请不得超过3种,其他类别残疾人申请不得超过2种。
第六条 服务对象申请《适配补贴目录》中的辅助器具适配,必须经定点服务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和适配,才能按照《适配补贴目录》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如适配金额高于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残疾人承担。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与之前执行标准有差异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适配、结算流程
第八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或监护人在辖区内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中山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申请表》(附件2),同时提供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0-6岁未有残疾人证的,提供有效的经中山市残疾儿童诊断定点医院出具的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诊断证明书)、户口簿或身份证等复印件,递交给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初审。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辅助器具需求情况进行初审(1.申请人的辅助器具类别与残疾类别一致;2.对申请人历年的辅助器具适配情况进行核查),同时提出意见,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盖章后,递交给镇(街道)残联。
(三)复审。镇(街道)残联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同时提出意见,审核盖章后,于每月25日前将上述资料报市残联。
(四)审批。市残联根据镇(街道)残联提交的资料,进行比对审批。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市残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五)评估。市残联审批同意后,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安排定点辅助器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行动不便的可预约上门评估),定点辅助器具评估机构对其需求进行专业评估后出具《中山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意见表》(以下简称《适配意见》,附件3),由申请人在定点辅助器具适配机构名单中自行选择一家定点辅助器具适配机构进行适配及使用训练的服务。
(六)适配。定点辅助器具适配机构严格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适配意见》对申请人进行个性化适配,并在《中山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表》(以下简称《适配表》,附件4)中列明适配辅助器具名称、数量、补贴金额等事项。定点辅助器具适配机构须对申请人进行辅助器具使用训练,申请人得到适配服务后,在《适配表》上签名确认。
(七)结算。定点辅助器具适配机构提供服务后,定期将《适配意见》《适配表》及《中山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结算汇总表》(附件5)等材料提交市残联,市残联定期与定点辅助器具适配机构进行结算。
符合资质的定点辅助器具评估机构可同时开展适配服务,同一申请人的评估与适配可由同一定点服务机构提供。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管理
第九条 经费保障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纳入市残联部门预算,有条件的镇(街道)可配套实施。
第十条 管理与监督
(一)根据《中山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对定点辅助器具适配机构进行管理。
(二)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人和定点服务机构须如实填报有关资料,不得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资金并在3年内不能享受辅助器具补贴优惠政策。参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服务机构,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将相关情况报告公安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镇(街道)残联要做好补贴对象的资格审查,并对辅助器具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享受适配补贴使用期限内的辅助器具不得出售、出租或有偿转让,一经发现,5年内不能享受辅助器具补贴优惠政策。
(四)已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辅助器具品种,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能够由社会保险赔付的由社会保险赔付,不得重复申请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五)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的使用效率。
(六)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过去本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功能性镇(街道)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中山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
2.中山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申请表
3.中山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意见表
4.中山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表
5.中山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结算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