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向户口所在镇区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镇区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由市残联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镇区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镇区残联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市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市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4.初审、填发:市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市残联指定的医院或镇区残联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信息虚假或县级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5.审核、批准、备案:市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镇区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残疾标准、镇区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6.发放、备案:镇区残联发放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7.领取、上交:申请人到镇区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本人上交第一代残疾人证。
2.受理:镇区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由市残联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镇区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镇区残联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市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市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4.初审、填发:市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市残联指定的医院或镇区残联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信息虚假或县级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5.审核、批准、备案:市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镇区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残疾标准、镇区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6.发放、备案:镇区残联发放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7.领取、上交:申请人到镇区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本人上交第一代残疾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