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关于发展理论的最新成果。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首先要树立科学的法律监督观。
一、树立科学法律监督观的重要意义
实践表明,科学的观念引领科学的行动。法律监督观科学与否直接决定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树立科学法律监督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提高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保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必须坚持用发展的眼光来研判形势任务、研究法治进程、谋划工作思路。检察工作要实现科学发展,就要遵循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并按照这个方向来确定法律监督理念,才能把握科学的方向、遵循科学的思维、按照科学的方法开展检察工作。
树立科学法律监督观是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根本要求。解决好检察工作科学发展问题,事关检察机关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的法治建设。当前,纷繁复杂的形势对检察工作提出了异常艰巨的任务,也提出了如何保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大课题。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包含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保证自身科学发展两个方面。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运用科学的法律监督观来调整、规范和引领检察工作,把影响制约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发展方向问题搞清楚,增强检察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创造性,着力解决事关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根本问题。
树立科学法律监督观是提升法律监督水平的现实要求。当前,法律监督工作中,还存在诸多与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执法观念、体制机制等突出问题。法律监督观是法律监督工作的灵魂。提升法律监督水平,必须从树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律监督观入手,破解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中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束缚和保障性困扰,坚持运用联系的、全面的、发展的观点从宏观上理清思路、统筹考虑,自觉地将当前建设与长远发展、重大任务与经常性工作统一起来,才能把法律监督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切实提升法律监督水平。
二、科学法律监督观的基本内涵
法律监督观是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总体看法,是研究和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根本方法。科学的法律监督观要对“为谁监督”、“怎样监督”的问题作出科学回答,具体应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要素:
一是党的领导的法律监督观。检察机关是宪法确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围绕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保障党实现执政目标是对检察机关的体制性要求。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党的领导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政治保证,只有党的事业全面发展,才会有检察事业的进步。树立党的领导的法律监督观,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坚持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相统一。
二是平和理性的法律监督观。平和理性的法律监督观是检察官在检察权运作过程中的一种心态,强调检察官在执法时要以维护客观公正为根本,以公平、理性、客观、审慎、谦抑的精神为要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职责在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对执法、司法行为作出是否合法的评判,平和理性应是其最大的特征。只有立足中立、客观的地位,才能确保其评判的客观公正,才能树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
三是公平正义的法律监督观。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最高价值追求,是执法的灵魂,是检察机关的核心价值体系。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没有司法的公正,就不会有社会总体的公平正义,也就没有社会的协调发展。树立公平正义的法律监督观,需要准确把握和切实做到四个方面:一要合法合情合理,检察官的一切执法行为要做到法、理、情的融合;二要平等对待,认真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切身体会到公平正义;三要及时高效,让公平正义建立在一定的司法成本和效率的基础上;四要程序公正,增强司法执法透明度、树立法律权威。
四是统筹兼顾的法律监督观。统筹兼顾的法律监督观就是要把检察工作看做是全面的、协调的、可持续的过程,善于运用辩证的、历史的和实践的观点把握检察工作的发展,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检察工作中的重大关系。要正确处理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与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关系,把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为根本要求,并以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为前提。
五是制衡控制的法律监督观。“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与监督。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军事权的权力架构。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时,必须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加强自身建设,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检察权被滥用,以过硬的自身素质和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树立法律监督权威。
三、当下法律监督工作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科学的法律监督观要以关注司法现实需要为前提。当下,法律监督工作应重点关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保增长,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把检察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研究和推进,在理念、措施上真正融入经济建设中,既当捍卫者,又当建设者,努力服务第一要务。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中央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突出打击金融、证券、房地产等领域的犯罪活动。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的同步跟踪预防,确保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政府投资的安全和合法依规使用。加大查办破坏生态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健康发展。
二是保民生,认真查处侵害民生犯罪。要使检察工作的成效更多地体现在维护民生、保障民生上,针对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要重点查办食、住、学、医等涉及人民群众根本权益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要积极开展涉农检察工作,保障国家关于惠农、富农、护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突出打击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破坏农村稳定的犯罪,为农村改革发展注入新的法治力量。要依法保护弱势群体,加大督促起诉力度,确保有钱没钱都能打得起官司。
三是保稳定,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于严重刑事犯罪体现从严的要求,对轻微刑事犯罪体现宽缓的政策。积极推行量刑建议,完善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探索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方式。要把化解矛盾贯穿检察工作始终,妥善处理涉检信访。坚持涉农信访、涉企信访、涉群信访优先办理,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防止矛盾积聚。
四是保公正,全面加强诉讼活动监督。要“把功夫下在监督上”,牢固树立“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就是失职”的观念,紧紧抓住检察工作重在监督这条主线,解决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要针对诉讼监督的薄弱环节加大监督力度,解决监督工作中的难点、盲点、弱点问题。要把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作为强化诉讼监督的重要手段,加大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要通过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为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体制、组织和制度保障。
五是保公信,大力加强检察自身建设。要严格做好自身监督,切实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按照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要求,坚持教育培训与岗位实践相结合、业务能力建设与政治能力建设相结合、决策力建设与执行力建设相结合、从严治检与从优待检相结合,全面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强廉洁从检教育;以规范检察权行使为核心,强化监督制约;抓住办案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强制度建设;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督察巡视力度;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为抓手,建立检察领导干部问责制,促进从严治检,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一、树立科学法律监督观的重要意义
实践表明,科学的观念引领科学的行动。法律监督观科学与否直接决定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树立科学法律监督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提高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保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必须坚持用发展的眼光来研判形势任务、研究法治进程、谋划工作思路。检察工作要实现科学发展,就要遵循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并按照这个方向来确定法律监督理念,才能把握科学的方向、遵循科学的思维、按照科学的方法开展检察工作。
树立科学法律监督观是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根本要求。解决好检察工作科学发展问题,事关检察机关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的法治建设。当前,纷繁复杂的形势对检察工作提出了异常艰巨的任务,也提出了如何保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大课题。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包含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保证自身科学发展两个方面。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运用科学的法律监督观来调整、规范和引领检察工作,把影响制约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发展方向问题搞清楚,增强检察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创造性,着力解决事关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根本问题。
树立科学法律监督观是提升法律监督水平的现实要求。当前,法律监督工作中,还存在诸多与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执法观念、体制机制等突出问题。法律监督观是法律监督工作的灵魂。提升法律监督水平,必须从树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律监督观入手,破解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中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束缚和保障性困扰,坚持运用联系的、全面的、发展的观点从宏观上理清思路、统筹考虑,自觉地将当前建设与长远发展、重大任务与经常性工作统一起来,才能把法律监督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切实提升法律监督水平。
二、科学法律监督观的基本内涵
法律监督观是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总体看法,是研究和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根本方法。科学的法律监督观要对“为谁监督”、“怎样监督”的问题作出科学回答,具体应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要素:
一是党的领导的法律监督观。检察机关是宪法确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围绕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保障党实现执政目标是对检察机关的体制性要求。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党的领导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政治保证,只有党的事业全面发展,才会有检察事业的进步。树立党的领导的法律监督观,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坚持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相统一。
二是平和理性的法律监督观。平和理性的法律监督观是检察官在检察权运作过程中的一种心态,强调检察官在执法时要以维护客观公正为根本,以公平、理性、客观、审慎、谦抑的精神为要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职责在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对执法、司法行为作出是否合法的评判,平和理性应是其最大的特征。只有立足中立、客观的地位,才能确保其评判的客观公正,才能树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
三是公平正义的法律监督观。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最高价值追求,是执法的灵魂,是检察机关的核心价值体系。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没有司法的公正,就不会有社会总体的公平正义,也就没有社会的协调发展。树立公平正义的法律监督观,需要准确把握和切实做到四个方面:一要合法合情合理,检察官的一切执法行为要做到法、理、情的融合;二要平等对待,认真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切身体会到公平正义;三要及时高效,让公平正义建立在一定的司法成本和效率的基础上;四要程序公正,增强司法执法透明度、树立法律权威。
四是统筹兼顾的法律监督观。统筹兼顾的法律监督观就是要把检察工作看做是全面的、协调的、可持续的过程,善于运用辩证的、历史的和实践的观点把握检察工作的发展,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检察工作中的重大关系。要正确处理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与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关系,把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为根本要求,并以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为前提。
五是制衡控制的法律监督观。“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与监督。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军事权的权力架构。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时,必须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加强自身建设,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检察权被滥用,以过硬的自身素质和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树立法律监督权威。
三、当下法律监督工作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科学的法律监督观要以关注司法现实需要为前提。当下,法律监督工作应重点关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保增长,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把检察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研究和推进,在理念、措施上真正融入经济建设中,既当捍卫者,又当建设者,努力服务第一要务。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中央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突出打击金融、证券、房地产等领域的犯罪活动。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的同步跟踪预防,确保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政府投资的安全和合法依规使用。加大查办破坏生态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健康发展。
二是保民生,认真查处侵害民生犯罪。要使检察工作的成效更多地体现在维护民生、保障民生上,针对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要重点查办食、住、学、医等涉及人民群众根本权益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要积极开展涉农检察工作,保障国家关于惠农、富农、护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突出打击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破坏农村稳定的犯罪,为农村改革发展注入新的法治力量。要依法保护弱势群体,加大督促起诉力度,确保有钱没钱都能打得起官司。
三是保稳定,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于严重刑事犯罪体现从严的要求,对轻微刑事犯罪体现宽缓的政策。积极推行量刑建议,完善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探索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方式。要把化解矛盾贯穿检察工作始终,妥善处理涉检信访。坚持涉农信访、涉企信访、涉群信访优先办理,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防止矛盾积聚。
四是保公正,全面加强诉讼活动监督。要“把功夫下在监督上”,牢固树立“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就是失职”的观念,紧紧抓住检察工作重在监督这条主线,解决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要针对诉讼监督的薄弱环节加大监督力度,解决监督工作中的难点、盲点、弱点问题。要把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作为强化诉讼监督的重要手段,加大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要通过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为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体制、组织和制度保障。
五是保公信,大力加强检察自身建设。要严格做好自身监督,切实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按照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要求,坚持教育培训与岗位实践相结合、业务能力建设与政治能力建设相结合、决策力建设与执行力建设相结合、从严治检与从优待检相结合,全面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强廉洁从检教育;以规范检察权行使为核心,强化监督制约;抓住办案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强制度建设;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督察巡视力度;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为抓手,建立检察领导干部问责制,促进从严治检,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