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姓名。按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填写。
二、性别。根据被调查人的性别据实在相应选项的“□”里打“√”。
三、婚姻状况。指被调查人在申办时的实际婚姻状况。
1、未婚。指从未结过婚的人。
2、已婚。指本人有配偶,且属于第一次婚姻的人。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未婚同居的人,按其申报的填写。
3、丧偶。指夫妇一方丧亡,在申办时还没有再结婚的人。
4、离婚。指夫妻间已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申办时仍未再结婚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而长期分居,不属此项。
5、再婚。指本人有配偶,但属于第二次及以上婚姻的人。
三、身份证号码。按新的18位身份证号码据实填写。
四、联系电话。指能联系上本人的固定或移动电话。
五、户口所在派出所。指户口所在地街(镇)派出所。
六、通信地址。指能联系上本人的通信地址或常住地址。
七、户籍性质。指被调查人的户籍性质,分农业和非农业二种。
八、出生年月。按居民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填写。
九、身高。按被调查人在申办时的身高据实调查,单位为米。
十、工作单位。按被调查人在调查时所从事工作的单位全称填写。
十一、本人是否受过体育专业训练。指被调查人是否受到过6个月以上的系统专业体育训练。
十二、监护人。按被调查人的监护人与被调查人的关系据实选填。不属“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夫妻”、或者“祖父母”的,在“其他”选项的“□”里打“√”。
十三、监护人身份证号码。按被调查人监护人新的18位身份证号码填写,没有新的身份证号码按旧的15位身份证号码填写。
十四、监护人联系电话。指能联系上其监护人的固定或移动电话。
十五、父母职业。按被调查人父母职业情况在选填的“□”里打“√”。
十六、父母身高和体重。指被调查人父母的身高和体重,单位分别为米和公斤。
十七、就业情况。指被调查人的实际就业情况。
1、单位类型。分“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五种情形。其中,“其他”是指不属于“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等情形的其他单位类型,下岗、失业等不在岗的不填写此项。
2、单位性质。没有职业的不填写此项。
3、就业状况。指被调查人申办残疾人证时的实际就业状况。在学学生和失学但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不填写此项。其中,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而找不到工作的人。无就业要求是指没有职业也没有就业要求的人。
4、培训途径。指区别于学校教育的职业技能培训。
5、职业情况。指被调查人的实际职业情况,其中农民要求区分是以种为主还是以养为主。
十八、康复情况。指被调查人的实际康复情况。其中的“随班就读”是指被调查人在普通教育学校接受教育的一种康复形式。
十九、有何特长。按被调查人有何专长填写,可多选。
二十、社会福利。指被调查人参加何种类型保险,其中的“其他”是兜底选项,指不能列入养老、失业、医保、低保、新农合、商业等保险种类的其他社会福利保险。
二十一、住房面积。指被调查人本人的人均住房面积。其中,7平方米以下不包括7平方米,7-10平方米不包括10平方米,10-20平方米不包括20平方米。
二十二、残疾类别。按新的残疾标准分为7类,多重残疾是其中的一种残疾类别。“视力+其他”是指以视力残疾程度较重的多重残疾的人。其他的多重残疾类别以此类推。
二十三、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其中多重残疾级别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的级别填写。
二十四、致残原因。指被调查人具体致残原因。其中,不能列入前5项致残原因的在“其他”选项里填写。
二十五、个人平均收入。指被调查人个人平均月收入。其中,100元以下不包括100元,100-130元不包括130元,130-200元不包括200元,200-230元不包括230元,230-270元不包括270元,270-320元不包括320元。
二十六、家庭人均收入。指被调查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其中,100元以下不包括100元,100-130元不包括130元,130-200元不包括200元,200-230元不包括230元,230-270元不包括270元,270-320元不包括320元。
二十七、住房状况。指被调查人的实际住房状况。其中,“二楼以下”包括平房和有电梯、无电梯的二楼(包含二楼)以下楼房。
二十八、现有辅助器具。指被调查人平时使用的残疾人辅助器具。
二十九、供养情况。指无劳动收入、无生活来源的被调查人的实际供养情况。属多方共同供养的,以主要提供供养的一方填写,难以确定主次的,按实际供养情形据实选填,可多选。
三十、文化程度。指被调查人接受国内外教育的最高学历。通过自学或成人学历教育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的,可分别归入相应的受教育程度。其中,“文盲”指未上学的人。在校、肄业和辍学按在校、肄业和辍学时最高一级教育填写,如初中没毕业中途辍学的归入初中教育程度。
三十一、备注。本人有何需求、困难和建议可填写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