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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时间:2009-06-25  来源: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粤残联〔2008〕124号

 

各地级以上市残联、卫生局、财政局,相关省直、部属院校附属医院:

 

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自1995年统一制发以来,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国残联统一部署,决定自2008年起,在全省范围内与全国同步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省成立广东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广东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残联。

 

领导小组组长:

 

宋卓平 广东省残联理事长

 

领导小组成员:

 

廖新波 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

欧 斌 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永安 广东省残联副理事长

 

专家委员会主任:

 

黄东锋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教授

 

专家委员会成员:

 

贾福军 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精神卫生研究所 教授

黄文勇 中山大学附属眼科中心 副教授

蒙翠原 广东省人民医院 副主任医师

陈卓铭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主任医师

宋卫东 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副教授

区丽明 广东省人民医院 副主任医师

常燕群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主任医师

林勇强 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精神卫生研究所 主任医师

 

办公室主任:张永安(兼)

 

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领导、工作机构。领导、工作机构成员名单请于2008年9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残联)。

 

二、残疾评定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地级以上市相关专科医院及符合资质条件的残联康复中心为我省挂牌定点残疾评定机构,由省卫生厅、省残联联合授牌。

 

三、残疾人证管理

 

残疾人证管理采用中国残联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四、残疾评定标准

 

残疾评定标准使用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五、残疾评定工具

 

残疾评定工具建议统一使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评定工具。

 

六、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与残疾人状况调查,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同步进行。

 

七、软、硬件设备

 

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软件和残疾人证打印软件由中国残联开发。核发残疾人证及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所需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备的规格、型号及基本要求,根据中国残联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软件和残疾人证打印软件要求配置。具体配置要求另行通知。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需要配置数码相机、扫描仪,方便残疾人证核发工作。

 

八、人员培训

 

残疾评定医生培训和残疾人证发证人员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软件和残疾人证打印软件使用培训采取省、市两级培训。省负责各地级以上市医生师资及相关省直、驻穗院校附属医院相关医生培训,各地级以上市负责对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残疾评定定点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医生培训教材采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医生手册》。医生培训教材和数据库软件、打印软件由省统一提供。

 

九、经费

 

残疾人证购置费、核发残疾人证工作人员及医生培训费、发证和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所需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备等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

 

省级财政负责残疾人证、残疾评定教材、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软件和残疾人证打印软件购置经费,地市级残疾评定医生、残疾人证发证人员师资培训经费,残疾评定定点机构的资质审查及授牌经费,省级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维护经费,并对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市、区)购置核发残疾人证所需残疾评定工具、电脑、打印设备予以适当补贴。

 

地市级财政负责所辖县(市、区)相关人员培训及市级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维护经费。

 

县级财政负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所需残疾评定工具、电脑、打印设备购置经费及县级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维护经费。

 

办理残疾人证不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对经县级残联认定属于贫困残疾人的申领对象,各市、县(市、区)根据《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给予适当的残疾评定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制定。

 

十、几点要求

 

(一)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型、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保障各项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与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同步进行,确保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卫生、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核发工作。

 

(二)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党和政府委托各级残联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各级残联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管理,抓好落实。各级残联尤其是承担具体核发和管理任务的各市、县(市、区)残联要确定专人负责核发、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和残疾人证等相关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一致。

 

(三)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有意愿办证又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必须予以办理。坚决杜绝办理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人情证,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四)残疾人证信息录入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

 

(五)第二代残疾人证采取多种防伪措施,由中国残联统一制作,由残疾人证印制中标厂家统一印制,由省残联统一向残疾人证印制中标厂家订购下发。为维护残疾人证的严肃性,保证残疾人证的通用性,坚决杜绝各地私自印制采购。

 

(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尚未办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一律申领第二代残疾人证;已经领取第一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申请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2009年12月31日前第一代残疾人证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完毕,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已领取的第一代残疾人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2.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式样

(附件1-5下载链接http://www.cdpf.org.cn/ggtz/content/2008-06/27/content_30020337.htm)

6.广东省残疾评定定点机构目录

7.广东省残疾评定工具参考目录

(附件6-7点击下载)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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