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扶残助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残联,各镇街残联: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 号),现将《中山市残疾人扶残助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教育就业部反映。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月15日
中山市残疾人扶残助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帮助和激励更多残疾人顺利完成中职(高中)、高等教育,更好地融入社会,根据《广东省残联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残联〔2015〕8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残疾人,是指具有中山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 扶残助学补贴经费申请,不能重复享受本级政府的同类优惠政策。
第四条 扶残助学经费的使用管理应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五条 扶残助学的补助对象为以下人员:
(一)考取高等教育的残疾人学生;
(二)通过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的残疾人;
(三)接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双低”家庭残疾人或残疾人子女。
第三章 补助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学生或残疾人子女,可以申请扶残助学经费补助:
(一)考取全日制大专、两年制专升本、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高等教育的残疾人学生。
(二)通过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获得国家承认的中职(高中)、大专、本科学历或本科学位的残疾人。
(三)接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双低”家庭残疾人或残疾人子女。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对考取全日制大专、两年制专升本、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高等教育的残疾人学生,分别一次性补助4000元、3000元、6000元、10000元、15000元。
(二)对通过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获得国家认可的中职(高中)、大专、本科学历或本科学位的残疾人,分别一次性补助3000元、5000元、8000元。
(三)接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双低”家庭残疾人或残疾人子女,在读期间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5000元。
第五章 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 申请审批流程
(一)申请。符合扶残助学经费补助条件的残疾人或残疾人子女,由残疾人提出申请,有多名子女的可分别申请,填写《中山市残疾人扶残助学经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
1.考取全日制大专、两年制专升本、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院校的残疾学生,于入学当年11月10日前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录取通知书;
(5)学生注册证明;
(6)银行账户及开户机构。
2.通过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获得中职(高中)、大专、本科学历或本科学位的残疾人,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1自然年内(以证书发证日期为准)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毕业证书;
(5)银行账户及开户机构。
3.接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双低”家庭残疾人或残疾人子女,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残疾人子女学生还需提供户口簿子女页,户口簿不能体现其关系的,可提供出生证等资料作为佐证材料);
(3)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有效《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5)学生注册证明(学生注册证明须含有明确的学历层次,如无明确的学历层次的,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学历认证报告等可以证明学历层次的佐证材料);
(6)银行账户及开户机构。
(二)初审。镇(街道)残联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扶残助学经费补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且加盖公章,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对象的申请表、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市残联。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市残联接到镇(街道)残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按要求进行审批。
第九条 市残联审批后,落实相关扶残助学补助经费,通过银行划拨,及时足额发放到资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残助学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纳入市残联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章 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扶残助学经费的,除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经费外,并将当事人列入不予扶助名单。
第十二条 扶残助学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市残联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过去本市扶残助学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功能性镇(街道)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中山市残疾人扶残助学经费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