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残联,各镇街残联: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 号),现将《中山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教育就业部反映。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月15日
中山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办法》(粤残联〔2013〕152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残疾人,是指具有中山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主要用于6-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中山市户籍“双低”家庭残疾人,但不能重复享受本级政府的同类优惠政策。
第四条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应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五条 6-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中山市户籍“双低”家庭残疾人,可申请居家托养服务补助。享受居家托养服务补助的对象,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生活不能自理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不能自理的情形;
(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的三项不能自理的情形;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的一项不能自理的情形。
第三章 补助条件
第六条 中山市户籍且年龄在6-60周岁的残疾人,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
(二)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料;
(三)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按照400元/人·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第五章 申领及审批
第八条 申请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居家托养服务补助的残疾人向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并提交以下资料:
1.《中山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2.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3.《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复印件。
(二)初审。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申请,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报送镇(街道)残联审定。
(三)审批。镇(街道)残联接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送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核经办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公示。镇(街道)残联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公开栏公示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的,将审定合格补助名单通过电子档报市残联备案。
第九条 审定合格的,由镇(街道)残联报请有关部门拨付补助经费,按残疾人递交申请当月计发。居家托养服务补助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20日前通过金融机构将补助经费转账至发放对象账户,确保及时发放到位。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所需经费由镇(街道)财政负担,纳入镇(街道)残联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章 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残联要定期对居家托养服务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要做好居家托养服务补助对象的登记造册工作,建立落实台账,加强经费使用管理。要按规定与补助对象的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签订居家托养服务协议,明确托养服务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2011年5月26日实施的《中山市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中残字〔2011〕37号)和2013年3月11日实施的《关于做好2013年残疾人居家托养护理费补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中残字〔2013〕25号)以及2019年6月10日实施的《关于健全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补助制度的通知》(中山残联〔2019〕57号)同时废止。过去本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中山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申请表
2.中山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经费发放基础信息表
3.中山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经费发放情况汇总表
4.中山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