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残联,各镇街残联: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 号),现将《中山市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康复部反映。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2月15日
中山市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深入推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精神,积极拓展居家康复等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推动实现相关资助和补贴提标扩面,鼓励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开展居家康复服务,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2〕63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山综治办〔2016〕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居家康复工作,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残疾人,是指具有中山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 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实施居家康复服务,切实为残疾人提供针对性、个性化服务,最大程度地帮助残疾人恢复功能、保持功能不再恶化,增强生活、工作能力。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社区康复与家庭康复相结合,生理健康与心理、社会康复相结合;
(二)坚持专业化服务;
(三)坚持政府主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专业化的康复机构提供服务。
第五条 为有需要的残疾人提供居家康复服务。通过上门开展服务和自我康复训练,逐步消除残疾人日常生活障碍,提升残疾人生活质量,使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增强工作能力,共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各镇(街道)根据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的情况及残疾人实际需求,从2022年起每年制定居家康复工作计划。
第二章 康复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康复对象
(一)具有中山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有康复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重度精神残疾人。
(二)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家庭,或符合我市低收入标准家庭的残疾人予以优先照顾。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一)由镇(街道)残联购买服务,按重度肢体残疾人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的标准安排居家康复服务经费。
(二)由镇(街道)残联购买服务,按重度精神残疾人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安排居家康复服务经费。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八条 服务方式
(一)购买符合条件的康复或医疗机构的服务,优先购买社区康复站的康复服务,支持社区康复建设,以家庭为依托,为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上门或部分时间集中的康复训练、康复护理和社会工作等综合康复服务。
(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个案管理服务,为重度精神残疾人提供随访、监护、康复、应急处置、危机干预等服务。
第九条 服务内容
(一)重度肢体残疾人服务内容
1.康复训练: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治疗师、康复师上门为残疾人提供功能评估、运动治疗、物理治疗、作业治疗、生活能力训练、语言矫治和训练指导等服务,或集中进行康复训练和开展集体外出活动。
2.康复护理: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上门为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翻身、饮食护理、洗漱护理及排泄护理等各项康复护理服务。
3.社会工作服务:由专业社工上门为重度肢体残疾人或家属提供心理辅导、个案工作、小组活动、转介等服务;向残疾人及其家属传达政府相关政策、日常自我训练的康复知识;为残疾人及家属建立资源网络,分享患病经历及照顾的心得;为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义工配对服务,由受过培训的义工开展上门探访、义务剪发、义务维修辅具、读报等服务。
(二)重度精神残疾人服务内容
1.疾病治疗:定期上门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康复训练。
2.功能评估及训练:做好病情和风险评估,开展自我照料、家居生活、人际交往、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康复服务。
3.支持性服务:对家属进行精神卫生知识、看护及康复训练技能培训,开展心理健康学堂、实施家属援助计划等。
第十条 服务时间
(一)重度肢体残疾人服务时间
1.康复训练:每月上门服务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每月集中1-2天进行康复训练。每年服务总时间不低于50小时。
2.康复护理:每月上门服务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每年服务总时间不低于50小时。
3.社会工作服务:每月上门服务1次,每次1-2小时,每年服务总时间不低于20小时。
(二)重度精神残疾人服务时间
对重度精神残疾人开展个案管理,根据精神病康复机构的服务方案进行,要求每月上门随访、服务1-2次。
第四章 服务目标
第十一条 最大限度地帮助重度肢体残疾人,防止并发症的发生和残疾程度加重,提高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与就业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环境,以达到功能重建、提高生活质量、融入社会的目的。
第十二条 最大限度地帮助重度精神残疾人,全方位关注患者和家庭的情况,指导家属掌握专业的监护及康复训练技能,有效帮助患者稳定病情、提高康复水平。
第五章 服务评估
第十三条 按要求做好档案管理,重度肢体残疾人沿用中山市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手册,重度精神残疾人使用个案管理服务记录手册,各镇(街道)残联要定期对服务对象开展康复效果评估。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居家康复服务经费由镇(街道)负责。各镇(街道)残联要将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严格按照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管好、用好项目经费,不得挪作它用,确保专款专用。要建立公示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地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居家康复服务经费不发放到康复对象,与提供服务的机构结算。具体协议,由各镇(街道)残联与提供服务机构协商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中山市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手册(肢体类)
2.个案管理服务记录手册(精神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