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 无障碍 语音导航 简繁体
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市政府文件 > 详情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2-02-22  来源: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残联,各镇街残联: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 ),现将《中山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康复部反映。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2月15日

中山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基本目标,根据《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粤残联2020108号)、《转发关于印发〈社区康复协调员工作规范(试行)〉和〈社区康复站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康办〔2012〕36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山综治办〔2016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站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社区康复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政府领导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支持,残疾人及其亲友积极参与,采取社会化方式,使广大残疾人得到全面康复服务。  

第三条 各镇(街道)残联会同本级民政、卫生健康部门,依托镇(街)医院、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社区康园中心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就近便利的康复服务,形成社区服务网络社区康复以社区康复站提供的康复服务为主。

第四条 各镇(街道)要根据本辖区的残疾人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布局,到2025年,每个镇(街)最少建立2个残疾人社区康复站,有条件的镇(街)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站点。

 

第二章 服务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对象及范围:

(一)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本市户籍残疾人、残疾军人。

(二)经中山市残疾儿童诊断定点医院出具的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诊断证明书的0-6岁残疾儿童

(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第三章  人员与设施配备

 

第六条 根据实际条件,社区康复站可设在镇(街)医院,也可设在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社区康园中心,名称可定为“**镇(街)社区康复站”。

社区康复站是社区服务的基础设施之一,是为残疾人康复提供功能训练、工疗、农疗、娱疗、心理疏导、社会工作等服务的公益性服务场所,是镇(街道)、村(社区)康复服务网络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镇(街)残联协同本级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社区康复站的管理,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

第八条 社区康复站的工作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站长1名,由镇(街)医院业务科室负责人、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人、社区康园中心负责人兼任,全面负责站内的康复工作,详细见《社区康复站工作规范(试行)》;

(二)康复工作人员1-2名,由经过专业培训负责医疗康复的专(兼)职康复医生担任,负责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关服务工作,详细见《社区康复站工作规范(试行)》;

(三)社区康复协调员,每个村(社区)1名,由村(社区)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担任,负责及时了解反应残疾人康复需求,协调社区康复站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详细见《社区康复协调员工作规范(试行)》。

第九条 社区康复站有固定的训练场所以及相应的无障碍设施,室内面积不小于30m2,室外活动场所不小于50m2,社区康复站的康复器材及辅助材料须根据村(社区)残疾人的不同特点针对性配备或自制,种类不少于4种,数量不少于10件。

第十条 设有心理咨询室,面积不少于15m2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康复需求和服务状况调查。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和服务状况调查,做好登记,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卫生。面向残疾人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基本卫生公共服务和健康管理等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十三条 康复训练。为有康复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视功能、定向功能、感知觉补偿、生活自理及职业、社会适应等能力训练;为有康复需求的听力残疾人提供听觉、语言等能力训练;为有康复需求的肢体残疾人提供运动、认知、语言、生活自理及职业、社会适应等能力训练;为有康复需求的智力残疾人提供认知、生活自理及职业、社会适应等能力训练;为有康复需求的精神残疾人提供沟通和社交、情绪和行为调控、生活自理及职业、社会适应等能力训练。

第十四条 居家康复。为重度肢体残疾人、重度精神残疾人提供居家康复服务,详细见《中山市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为在社区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医药费的减免,享受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后个人支付部分最高给予300元/人/月的补贴。

第十六条 辅助器具适配。为有康复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助视器、盲杖等适配及使用指导;为有康复需求的听力残疾人提供助听器适配及使用指导;为有康复需求的肢体残疾人提供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坐姿椅、站立架、生活自助具、护理器具等适配及使用指导。

第十七条 支持性服务。为有康复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导盲随行、心理疏导、康复咨询、知识普及等服务;为有康复需求的听力残疾人提供手语翻译、心理疏导、康复咨询、知识普及等服务;为有康复需求的肢体残疾人、智力、精神残疾人提供托养、护理、居家照料、心理疏导、康复咨询、知识普及等服务。

第十八条 转介。帮助有需求的残疾人到专业康复机构接受服务。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社区康复协调员结合年度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工作,调查辖区内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康复需求。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直接或转介服务,包括协助残疾人在社区康复站进行康复训练、协助辅助器具适配、协助康复救助对象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填写服务档案、协调社区医生上门服务、提供心理辅导、康复技术指导、填写康复训练档案等。同时,将有进一步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转介到相关机构接受服务。

第二十条 社区康复站针对各类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多种康复服务,并如实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社区康复协调员做好跟踪及上门回访工作,填写服务记录,留下服务痕迹,同时要做好残疾人、亲属及监护人满意度调查工作,填写满意度调查表,总结评估康复效果。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要根据辖区户籍人口数和残疾人康复任务及需求,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元的标准安排残疾人社区康复经费,纳入镇(街)年度预算,用于残疾人康复保障,包括社区康复站的运作经费、人员经费、日常办公经费、办公设备、康复设施、残疾人康复救助、其他康复相关费用等,各镇(街)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救助标准。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康复站或承接残疾人社区康复的机构要分门别类做好以下归档工作:

(一)市级下发的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各类指导性文件;

(二)市、镇(街)举办社区康复培训班的资料;

(三)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文件及镇(街)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四)镇(街)制定优惠政策,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和扶助困难残疾人优先得到康复服务的措施;

(五)社区康复站康复服务工作年度计划、年度总结、督导检查工作的相关记录、材料;

(六)残疾人的康复档案、中山市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手册及精神残疾人个案管理服务记录手册

(七)实时将残疾人康复数据录入信息系统;

(八)各种康复服务数据统计。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残联会同民政、卫生健康部门不定期对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残联每年底向市残联提交年度社区康复工作总结(包括居家康复及精神病社区防治康复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过去本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
《中山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实施细则》解读.doc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