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创业扶持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残联、火炬区财政局、各镇(区)财政分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残疾人创业扶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联系(联系人:陈景华,联系电话:0760-88879299)。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残疾人创业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中山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中府办〔2010〕37号)、《中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中残字〔2012〕7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扶持对象
第二条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人为中山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在本市范围内自主创业(包括首次创业和二次创业)的残疾人。
第三章扶持条件
第三条 申请创业扶持、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补贴和创业贷款贴息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业扶持
1、申请首次创业扶持,必须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连续经营3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有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
2、申请二次创业扶持,必须在首次创业后,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并属于转型升级、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经济效益的项目。申请二次创业扶持的残疾人,需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
3、盲人按摩创业者必须自主经营,本市户籍按摩从业人员占50%或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
4、从事养殖业的残疾人,须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从事种植业的残疾人,须提供土地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
5、残疾人在创办的企业出资比例或合伙份额占70%以上。
(二)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补贴
残疾人自主创业,录用3名(含经营者本人)及以上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购买社会保险。
(三)创业贷款贴息
残疾人自主创业,申请人有具体经营项目并通过本市金融机构审批贷款,按金融机构规定还清本金及利息,还贷终止时,无出现逾期还贷情况。
第四章 扶持标准
第四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扶持对象并符合扶持条件的残疾人创业者,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一) 创业扶持
1、种养业扶持最高给予20万元。
2、其它项目扶持最高给予30万元。
具体标准详见《中山市残疾人创业扶持具体标准》(附件)。
(二) 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补贴
残疾人创业者每录用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将得到一次性3600元的就业补贴,就业时间不足一年的,按每月300元补贴标准计补。
(三) 创业贷款贴息
首次创业,最高给予3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二次创业,最高给予5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标准为贷款第一个月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三个百分点,每项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
第五章 申请扶持资金审批程序
第五条 创业扶持申请审批程序:
1、填写《残疾人创业申请表》(表一),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及公司章程、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种养殖户提供承包合同或土地租赁合同;
(2)从业人员参保证明、纳税证明;
(3)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4)二次创业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
(5)申请人银行账户和其他辅助材料。
2、镇(区)残联自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到其注册或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扶持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残联。
第六条 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1、填写《录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表二),于每年的1-3月,申请上一年的补贴。需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种养殖户提供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合同;
(2)申请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3)《录用残疾人就业员工花名册》(表三)及其就业员工的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银行账户和其他辅助材料。
2、镇(区)残联在15日之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残联。
第七条 创业贷款贴息申请审批程序:
1、创业者履行贷款合同,依时结清金融机构本金和利息后,凭金融机构的利息清单申请贴息补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表四);
(2)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种养业户提供承包合同、或土地租赁合同;
(3)贷款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4)承贷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5)申请人银行账户和其他辅助材料。
2、镇区残联于15个工作日进行初审,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残联。
第八条 项目通过市残联审核后,镇区应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审批正式通过。申请人签署承诺书,保证扶持金专款专用。创业扶持金5万元(或以上)的,首次拨付50%,经半年后观察申请人正常经营的,再拨付50%。
第六章 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纳入市残联年度部门预算,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条 市残联和市财政局共同做好扶持金的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发挥残疾人创业扶持金的作用。
市残联理事会负责扶持金的计划、申报材料的审核,加强对自主创业残疾人的跟踪服务。建立事后的跟踪及绩效评价机制,委托镇区残联对扶持金的用途进行监督,以确保扶持金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的申请人要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违法经营等,立即停止扶持并追缴已经拨付的扶持金;相关责任人违规、违法情况纳入诚信体系,5年内不得享受创业扶持优惠政策;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享受本扶持办法的不再享受本市其它同类型扶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