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1、《宪法》 (1982年12月4日通过,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 9 年3月15日修正)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