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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残疾人临时性特殊困难,根据《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中府〔2017〕48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临时救助,是指因重病、突发性自然灾害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在享受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补助以及其他形式救助的基础上,生活仍有困难的,急需给予一次性的紧急救助措施。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救急救难及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中山市户籍残疾人、残疾军人。
第五条 常住中山市的外籍残疾人特殊困难需要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地镇(区)残联负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临时救助范围
(一)因患重大疾病需治疗造成家庭出现特殊困难的;
(二)因交通事故或风灾、水灾、火灾、雷电、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财产损失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治疗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
(三)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困难的;
(二)有违法行为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的;
(五)其它不予救助的行为。
第八条 救助标准
(一)因患重病、罕见病症或人身意外伤害住院治疗,造成家庭生活出现困难,按其个人承担住院治疗费用的50%救助,属“双低”或“一户多残”家庭按80%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每次治疗个人承担医疗费低于5000元的不纳入本《办法》救助范围(“双低”或“一户多残”家庭除外),每个自然年度只救助一次。
(二)因风灾、水灾、火灾、雷电、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经济财产损失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1000元,属“双低”或“一户多残”家庭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2000元。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救助对象身份证、残疾人证(“双低”或“一户多残”的提供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户口本)复印件;
(三)因患重病、罕见病症或人身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提供“疾病诊断(出院)证明、社会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未参保人员提供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
(四)交通事故的救助对象,需出具《交通事故裁定书》,因肇事方逃逸的,需当地交管部门出具证明;
(五)因风灾、水灾、火灾、雷电、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需出具图片资料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财产损失证明;
(六)救助对象开户银行存折(复印件)及相关部门的救助依据。
第十条 审批程序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加盖村(居)委会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所在镇(区)残联审核。
(三)镇(区)残联收到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后,采取入户调查、走访村民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救助情况及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加盖镇(区)残联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残联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市残联收到相关材料后,由市残联教就部核实救助情况、拟定救助金额,视金额情况分别由市残联分管领导或市残联领导班子会议审批,由市残联财务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救助金划入救助对象账户。
第十一条 管理与监督
(一)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金不计入家庭经济收入。
(二)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外,并将当事人列入不予救助的名单。
(四)残联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救助档案建设与管理
建立健全中山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市残联负责收集保管的档案包括本办法第八条所有的申报材料。镇(区)残联做好《审批表》的备档工作,便于今后残疾人救助工作的审核。
第十三条 火炬开发区、五桂山办事处的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山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办法(试行)》(中山残联〔2017〕9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中山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