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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残联〔2014〕41号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10-28  来源: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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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财政局,各镇(区)残联、财政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45号)、《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等有关规定,市残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中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残联、市财政局反馈。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山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8日

 

中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45号)、《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保障金是指按《中山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规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录用残疾人就业差额人数和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管理使用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保障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进行编制。基金预算支出根据基金预算收入情况安排,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保障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保障金的使用,必须有利于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和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有利于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办法》中对残疾人本人补贴的项目,只适用于在我市办领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

(三)公正公开、讲求效益的原则。保障金使用必须体现公正性。要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确保完成绩效目标。

第四条 市级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就业:

1、补助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残疾人专用设备设施改造费用,并补贴其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岗前培训的费用。

2、补助残疾人就业基地和创业基地的扶贫项目,扶持残疾人创业,并补贴其残疾职工就业岗位、职业培训的费用。

3、补助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单位)、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主要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性单位的无障碍设备设施建设、改造费用,并补贴其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费用。

4、补贴自谋职业、个体从业、居家就业以及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费用。

5、补助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及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费用,并补贴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岗位和参加社会保险费用。补助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居家托养的无障碍设备设施建设、改造费用,并补贴托养对象的托养费用。

6、补助农村残疾人种植业、养殖业和手工业扶贫项目费用。

7、补助政府部门开发适应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费用,包括专职委员的待遇、办公设备和办公费用。

(二)残疾人职业培训:

1、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费用。

2、补贴盲人按摩培训、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费用。

3、补贴开展残疾人特殊教育、学历教育、扶残助学费用,补贴开展残疾人体育、文化、艺术、职业技能培训和组团参赛费用。

4、补贴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训练费用。

(三)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1、残疾人就业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竞赛、就业援助活动等专项支出费用。

2、残疾人扶贫扶困、临时救助费用;“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对口扶贫项目、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残疾人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的补助。

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办公设备购置及工作经费支出费用。

4、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按比例就业有突出贡献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奖励支出费用。

5、保障金征缴网络平台建设、信息化工作以及残疾人在生活就业过程中无障碍获取信息等专项支出费用。

6、残疾人就业年审业务经费补贴及市征收部门的手续费。

7、补助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工作经费。

(四)残疾人文体宣传、权益保障及组织联络等支出;残疾人服务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改造及维护,残疾人公共交通导盲系统建设与升级维护,残疾人劳动能力鉴定和评残,志愿者帮助残疾人就业的基础费用等支出。

(五)用于以“政府购买”形式购买专业人员服务(包括社区、社工、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和向助残社会组织购买专业项目服务;开展残疾人事业的督查、财务审计、评估、交流和管理等工作。

(六)专项扶持助残社会组织发展,向各类助残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慰问贫困残疾人和残疾人社会组织;全国、省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评选经费及残联的工作会议等支出。

(七)经市政府批准,保障金可用于其他相关残疾人事业重大项目的支出。

第五条 保障金统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管理。市财政将保障金按规定比例返还各镇区。各级残联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本部门使用的保障金预算。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保障金的基金预算,以及审核本级保障金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各级残联、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能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保障金的收支情况。

第七条 建立健全保障金监管制度,定期对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进行整改,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保障金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保障金。保障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镇区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中残字[2012]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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