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残疾人证“跨省通办”流程指引
一、申请材料
(一)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
(四)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五)经常居住地残联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方式
申请人或监护人到经常居住地区(县)残联,或登录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或国家级、省级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申请残疾人证办理。
三、新办残疾人证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或监护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选择申请残疾类别。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注销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重新申请。
(二)受理
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核实无误,为申请人指定残疾评定机构,同时现场告知或通过系统反馈告知申请人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三)残疾评定
申请人到经常居住地指定的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申请人对经常居住地残疾评定机构所作出的评定结论有异议的,按照经常居住地残疾人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评。
(四)经常居住地公示
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公示完成后,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将公示结果录入系统。公示无异议的,相关材料流转到申请人户籍地县级残联。
(五)户籍地审批、制证
户籍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登录系统,确认申请人残疾人证办理属于其权限范围后,审核申请人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表、监护人证明、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等相关信息。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制作残疾人证。
户籍地县级残联确认申请人残疾人证办理不在其权限范围的,退回经常居住地残联。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联系申请人,重新确定办理权限残联。
(六)残疾人证发放
户籍地县级残联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后,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四、其他事项
各区(县)残联同时推进残疾人证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及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等业务“跨省通办”,详情请咨询经常居住地区(县)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