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保护残疾人的权益,为他们谋福利,是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那么法律对于这部分弱势群体作出了哪些保护呢?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保护残疾人的权益,为他们谋福利,是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那么法律对于这部分弱势群体作出了哪些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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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申请立案时,当事人如为没有固定收入的残疾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法院根据申请可以让其免交诉讼费用,减轻该类人群的经济负担。
二、在诉讼时,法院会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建议其向法律服务所申请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避免有生理缺陷的人合法权益无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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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民事案件执行中申请人为残疾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后,应用一切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而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案件执行中被害人因该案件致使残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可以通过申请人进行申请,由案件管辖地负责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做到属地救助、及时救助、公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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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贴士:
残疾人免交诉讼费用法律条文中是怎样规定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怎样才符合指定辩护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怎样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