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康复问题,促进我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办法。
一、 康复救助的范围
1、 低保对象的残疾人;
2、 有困难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
3、 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
二、 康复救助的内容
1、 白内障复明手术;
2、 低视力配置助视器;
3、 精神病康复治疗;
4、 聋儿配置助听器及进行语言训练;
5、 麻风畸残配置防护用品和辅助器具;
6、 肢体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小腿假肢和矫形器;
7、 脑瘫儿童康复训练;
8、 智残儿童康复训练;
9、 其它。
三、 康复救助的费用标准
1、 白内障复明手术,一次性300—800元(仅限在“复明2号”上实施手术);
2、 低视力配置助视器,一次性50—200元;
3、 精神病康复治疗,服药6个月每月40元;住院治疗3个月每月500元;
4、 聋儿配置助听器,一次性600元;语言训练3个月每月500元;
5、 麻风畸残配置防护用品和辅助器具,一次性10—500元;
6、 肢体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小腿假肢,一次性350—950元,装配矫形器,一次性100---500元;
7、 脑瘫儿童康复训练,3个月每月500元;
8、 智残儿童康复训练, 3个月每月500元;
9、 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救助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 经费来源
1、 康复经费;
2、 社会筹集。
五、 工作管理及审批程序
1、 设立省、市、县三级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经费。
2、 康复救助经费的使用,按照县、市、省的顺序来安排。
3、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使用省级康复救助经费,填写《广东省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申请表》(见附表1),经县(市、区)、市残联审核,省残联审批。
4、 每年1月15日前,各级残联将上一年康复救助情况填写《广东省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统计汇总表》(见附表2),上报给上一级残联。
六、 其它
1、 康复救助对象的范围为广东省内户籍人口。
各市、县(市、区)按不低于本办法第三条的标准制定本地的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一、 康复救助的范围
1、 低保对象的残疾人;
2、 有困难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
3、 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
二、 康复救助的内容
1、 白内障复明手术;
2、 低视力配置助视器;
3、 精神病康复治疗;
4、 聋儿配置助听器及进行语言训练;
5、 麻风畸残配置防护用品和辅助器具;
6、 肢体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小腿假肢和矫形器;
7、 脑瘫儿童康复训练;
8、 智残儿童康复训练;
9、 其它。
三、 康复救助的费用标准
1、 白内障复明手术,一次性300—800元(仅限在“复明2号”上实施手术);
2、 低视力配置助视器,一次性50—200元;
3、 精神病康复治疗,服药6个月每月40元;住院治疗3个月每月500元;
4、 聋儿配置助听器,一次性600元;语言训练3个月每月500元;
5、 麻风畸残配置防护用品和辅助器具,一次性10—500元;
6、 肢体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小腿假肢,一次性350—950元,装配矫形器,一次性100---500元;
7、 脑瘫儿童康复训练,3个月每月500元;
8、 智残儿童康复训练, 3个月每月500元;
9、 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救助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 经费来源
1、 康复经费;
2、 社会筹集。
五、 工作管理及审批程序
1、 设立省、市、县三级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经费。
2、 康复救助经费的使用,按照县、市、省的顺序来安排。
3、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使用省级康复救助经费,填写《广东省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申请表》(见附表1),经县(市、区)、市残联审核,省残联审批。
4、 每年1月15日前,各级残联将上一年康复救助情况填写《广东省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统计汇总表》(见附表2),上报给上一级残联。
六、 其它
1、 康复救助对象的范围为广东省内户籍人口。
各市、县(市、区)按不低于本办法第三条的标准制定本地的康复救助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