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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区(县、市)级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建设规范(试行)
时间:2009-06-24  来源: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为规范创建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各类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建设,更好地发挥技术资源中心的指导辐射作用,提高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机构职能
  在区卫生和残联部门的领导下,在本区创建全国/全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挂靠本区域技术力量较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医疗机构或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立相关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作为本地区该类康复项目的技术资源中心,指导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二、基本条件
  1. 人员组成
  由挂靠机构分管行政副职担任指导中心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副主任,配备专业人员作为康复指导员负责该类康复项目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2. 场地设施
  指导中心办公场地可与相关科室合署办公,统一挂牌为:“××区××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备有宣传材料和普及读物。
  3. 康复设备
  ——相关类别残疾筛查、诊断设备及工具;
  ——相关康复功能评估设备;
  ——相关康复治疗与训练设备。
  4. 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指导中心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职责、年度计划和总结、残疾人康复需求情况和康复服务统计汇总表、残疾筛查和功能评估制度、个别训练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制度、基层指导和技术培训制度、康复会诊和双向转介制度、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康复服务档案制度、质量管理和工作考核制度、残疾预防宣传制度等。
  ——所开展各项活动均有文字材料和影像记录。
  三、服务内容
  1. 提供康复技术示范,指导基层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2. 进行人员培训,传授实用康复训练方法,指导制定个别康复训练计划;
  3. 开展残疾功能评估和康复效果评介,进行康复训练指导;
  4. 面向残疾人直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
  5. 面向群众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知识,开展康复咨询和宣传活动;
  6. 定期进行巡查督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四、质量控制
  1. 本地区该类残疾人康复需求筛出率不低于60%;
  2. 该类残疾人康复服务建档率不低于90%;
  3. 本地区年度康复管理人员和康复协调员受培训率不低于80%;
  4. 本地区康复管理人员和康复协调员对指导中心的满意率不低于85%。
  五、考核评估
  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和检查验收方案进行考核评估。
 
 
来源:省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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