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的历史上都有过先天或后天的、个别的残疾人成才并对社会发展作出过贡献的名人。但以学校安置形式的残疾人教育是二百多年前才开始的,残疾人的高等特殊教育机构出现也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是社会发展到近代的事情。”
1.社会和时代的发展是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产生的前提
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的产生有其哲学思想基础、社会经济基础、教育发展基础、法律法规基础等。
自有人类,就在人类个体间存在着共性的同时存在着差异、在群体间存在着共性的同时存在着差异,就有残疾人。人们看到了这些差异,看到了残疾人,但在正确认识和正确对待这些差异、正确认识和正确对待残疾人上走过很长的路,有过长期的斗争、争论和探讨,这种争论和探讨至今尚未结束。
早年在欧洲,社会文明和生产、科学的发展使人类结束了蒙昧、原始的、在生产力低下情况下的对残疾人的认识,开始较科学地认识了残疾和残疾人,提出了“人皆有用、人皆平等”、“自由、平等、博爱”以及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这打破了宿命、唯心、不科学的思想束缚。
在教育上,捷克的夸美纽斯在其著名的“大教学论”中论述了残疾人应该也可能平等受教育的思想。社会发展、产业革命和工业革命对生产者要求的提高,生产力的发展又需要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也为科学发展提供了条件。义务教育发展起来了,特殊教育学校也出现了。高等教育发展起来了,逐渐由精英化向大众化发展了。已从理论和实践上证明了残疾人能受教育,个别盲、聋、肢残人成功地接受了高等教育,取得了成功,成了教授、律师、音乐家、诗人等。有了社会需求、有了残疾人的成功经验、有了特殊教育的基础教育准备、有了社会的物质与经济条件,残疾人高等教育提上了日程。众所周知,1864年美国国会通过决议,当时美国总统林肯签署文件,把在首都华盛顿的盲、聋两所学校合并为学院(COLLEGE),这就是世界上成立最早、保留至今的加洛德特大学。在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残疾人也逐渐多了起来。1869年莫尔(Moore,Gideon)在纽约的一所学校毕业后到耶鲁大学学习,后又到德国海德堡大学取得心理学博士学位。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前进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规律,是社会文明和教育发展程度的另一个标志。
2.多种形式的完全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是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发展的高级阶段
从残疾人没有受高等特殊教育的权利到有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从个别精英能实际享受这种权利到更多人、完全平等地享受这种权利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从初级阶段到高级阶段的发展过程。当今的美国高等教育已由大众化走向普及化,在残疾人的高等特殊教育方面已经开始迈入了高级阶段。
美国教育部关于执行特殊教育法律向国会的第20次年报中称,1996-1997年全美国受到特殊教育服务的3-21岁12类残疾学生(学习障碍、语言和言语障碍、智力残疾、情感障碍、多种障碍、听觉障碍、肢体残疾、其他健康损害、视觉障碍、孤独症、聋-盲、脑外伤)共有5235952人,其中18-21岁的258071人。中学教育的普及为残疾学生高等特殊教育的发展准备了生源。
据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协会(AHEAD) 提供的参考材料《残疾人高等教育与服务指南》(Directory of CollegeFacilities and Servises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Forewordby Phona C. Hartman,ORYX Press,1996)中说,1978 年在PL94-142公法刚开始执行时,根据总统的报告,只有2.6%的大学新生是残疾人。经过各方面的多年奋斗,到1995年美国招收的大学新生中已有9.2%是残疾人,与残疾人在同龄人中的比例接近。也就是说应该与可能进入高等教育的残疾人基本上可以在不同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根据美国国家学习障碍中心1999年资料,在二年和四年制中学后教育机构学习的残疾人有428000人,其中196000人是学习障碍。所有残疾大学生中有6%在读本科,读本科的残疾学生中有29%是学习障碍。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中有29.3%申请进入研究生院。
根据上述AHEAD资料,进入高等教育机构的残疾种类有19种,即:1、注意缺陷障碍(Attention Deficit Disorder,或称多动综合征);2、孤独症(Autism,又称自闭症);3、盲或视觉损害(Blind or Visual Impairment);4、脑损伤(Brain Injury);5、慢性身体疾病(Chronnic Health Disorder);6、聋或听觉损害(Deaf or Hearing Impairment);7、发展性障碍(Developmental Disability);8、发育不全(Dwarfism,或称侏儒);9、学习障碍(Learning Disability,或称学习困难);10、行动/肢体损害(Mobility/Orthopedic Impairment);11、多种残疾(Multiple Disability Conditions);12、神经损害(Nevrological Disorder);13、肥胖症(Obesity);14、身体损害(Physical Impairment);15、精神障碍(Psychiatric Disability);16、突发疾病(Seizure Disorder);17、言语/语言损害(Speech/LanguageDisorder0;18、药物滥用(Substance Abuse );19、混杂的残疾(Miscellaneous Disabilities)。每种残疾的青年都有可以选择的高等教育机构。这个从高校招生的分类与美国1990年《残疾个体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IDEA)把残疾儿童(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分为12类有所不同,有增有减,有合有分,主要是根据要求进入高校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努力使所有可能入学的残疾人有学可上。
残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意愿在高校的不同层次和学位的阶段学习。从预科、专科、本科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以学习很多专业,文科、理科、工科、艺术、法律、医学、社会、经济等学科均可以招收残疾人,而且培养出了一批残疾人博士。1928年1月13日出生在美国南达科他州4岁就耳聋的威尔海特(Nellie Zabel Willhite)曾经完成了单独驾机飞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聋人女飞行员。众所周知的美国海伦·凯勒,前苏联的斯科罗霍道娃等又盲又聋的人上了大学,成了学者、副博士。
发达国家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的安置形式虽然有专门的聋人大学、学院(美国有两所、日本有一所、俄罗斯有一所),但主要还是在普通高校中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享受一些特殊的支持性帮助。上述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协会的材料统计,美国1500多所有残疾学生学习的高校约占全美国4900多所高校的1/3。残疾人学习的有世界著名的大学,也有社区的学院。例如,在这些学校中有盲人学习的有1159所,有聋人学习的有1167所,有学习障碍人学习的有1268所,有肢体残疾人学习的有1270所,招收自闭症人的学校有3所。在一所学校中不仅有一类残疾学生,常常是有几类残疾学生几人至百人。例如,在著名的密执安大学35000名学生中有近200名残疾学生,其中包括盲和低视力学生约25人、聋和重听11人、肢体残疾50人、学习障碍25人等。以聋教育出名的加劳德特大学也有除聋生之外的盲学生、肢残学生、学习障碍学生等。学校为各类残疾学生准备了适应他们特殊需要的物质条件,为盲生使用的各种盲文书籍、阅读盲文和明眼文字的仪器和设备,可以听见的电脑软件,盲文打字机等;为聋人上课配备有专业手势翻译、有助听或放大声音设备、有聋人使用的电话(可视文字信号)、听课记录的助手等。有无障碍的设施。有专门负责残疾人学习的教学服务的行政人员。有残疾学生自己的学生组织。有专门的财务和教学大纲的咨询机构或办公室。有专门的就业咨询服务等人员或机构。
在发展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时,很多国家都加强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美国1970年以后用法律推动了此项工作。1973年的关于康复的93-112公法后的一系列法律(包括1990年的101-336公法,即《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等)。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做法。如俄罗斯联邦1995年通过《残疾人社会保障法》,综合考虑了各类残疾人(俄罗斯称作“身体健康受局限的人”)的康复措施,其中包括使他们接受一般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措施。在1999年1月俄罗斯总检察机关的决议指出了很多高等教育单位破坏了优惠残疾人入学的法律,包括俄罗斯《教育法》。为了消除在高等职业教育中对现行法律的破坏,俄罗斯高等与职业教育部副部长在1999年3月专门签署了具有法规性质的文件,对残疾人申请进入高校、考试、在校学习的特殊条件、教学大纲与标准等做了具体规定,以便残疾人进入社会时能”。
总之,残疾人的高等教育在先进的发达国家有法律的保障,与普通高等教育一样得到普及或趋向普及,各类残疾人(人人)能享受真正平等的教育。国家与社会为其接受平等教育创造了和创造着必要的特殊条件,在所学专业、学历层次、生活条件、学习条件、权利保障等方面有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使平等的受高等教育权能够实现。
3.中国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处在起步和初级阶段
我国残疾人的高等特殊教育有计划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国家对残疾人的高等教育已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发展残疾人事业计划中包括了残疾人高等教育,有了招考、就业等方面适合残疾人特点并不断完善的政策,有关部门采取了很多措施鼓励与支持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一些专门招收残疾人的院校(班)已经建立,很多普通高等院校招收了一批盲、聋、肢残学生,也毕业了一批学生。残疾学生还可以通过函授、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高等学历。但是,这些仅仅是中国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的开始,在发展这项事业上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有很长的路要走。
3.1 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与社会和高教发展不相适应。残疾人高中教育尚未普及,进入高校的残疾人很少(2000年进入高校的残疾人为2329人,不及当年新生的2‰);残疾种类也少(只有盲、聋、肢残3类);层次低(绝大多数是大专层次);专业面窄。
3.2 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的管理体系需要理顺,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尚需完善和丰富、配套(如招生、学习期间的经济资助、学校为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创造必要的特殊条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等)。需要高校和社会提高对残疾人进入高校的认识和正确执行已有的法律法规。
3.3 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本身的体系与中国特色尚未形成。在办学思想、办学模式、培养目标、专业、课程计划、教育教学、管理、招生考试、特殊设施、特殊教育方式与普通教育方式的结合和统一等都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和探讨;事业的发展和高等特殊教育学科的形成也需要我们作出巨大努力。
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领域是一个新兴的事业和学科,我们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始和初步基础。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努力、博采众长、总结自己的经验,我国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事业与学科会进一步发展和形成,为中国残疾人的“充分参与社会与平等”、“人权”的进步和文明事业作出中国人的新贡献。
1.社会和时代的发展是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产生的前提
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的产生有其哲学思想基础、社会经济基础、教育发展基础、法律法规基础等。
自有人类,就在人类个体间存在着共性的同时存在着差异、在群体间存在着共性的同时存在着差异,就有残疾人。人们看到了这些差异,看到了残疾人,但在正确认识和正确对待这些差异、正确认识和正确对待残疾人上走过很长的路,有过长期的斗争、争论和探讨,这种争论和探讨至今尚未结束。
早年在欧洲,社会文明和生产、科学的发展使人类结束了蒙昧、原始的、在生产力低下情况下的对残疾人的认识,开始较科学地认识了残疾和残疾人,提出了“人皆有用、人皆平等”、“自由、平等、博爱”以及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这打破了宿命、唯心、不科学的思想束缚。
在教育上,捷克的夸美纽斯在其著名的“大教学论”中论述了残疾人应该也可能平等受教育的思想。社会发展、产业革命和工业革命对生产者要求的提高,生产力的发展又需要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也为科学发展提供了条件。义务教育发展起来了,特殊教育学校也出现了。高等教育发展起来了,逐渐由精英化向大众化发展了。已从理论和实践上证明了残疾人能受教育,个别盲、聋、肢残人成功地接受了高等教育,取得了成功,成了教授、律师、音乐家、诗人等。有了社会需求、有了残疾人的成功经验、有了特殊教育的基础教育准备、有了社会的物质与经济条件,残疾人高等教育提上了日程。众所周知,1864年美国国会通过决议,当时美国总统林肯签署文件,把在首都华盛顿的盲、聋两所学校合并为学院(COLLEGE),这就是世界上成立最早、保留至今的加洛德特大学。在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残疾人也逐渐多了起来。1869年莫尔(Moore,Gideon)在纽约的一所学校毕业后到耶鲁大学学习,后又到德国海德堡大学取得心理学博士学位。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前进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规律,是社会文明和教育发展程度的另一个标志。
2.多种形式的完全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是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发展的高级阶段
从残疾人没有受高等特殊教育的权利到有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从个别精英能实际享受这种权利到更多人、完全平等地享受这种权利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从初级阶段到高级阶段的发展过程。当今的美国高等教育已由大众化走向普及化,在残疾人的高等特殊教育方面已经开始迈入了高级阶段。
美国教育部关于执行特殊教育法律向国会的第20次年报中称,1996-1997年全美国受到特殊教育服务的3-21岁12类残疾学生(学习障碍、语言和言语障碍、智力残疾、情感障碍、多种障碍、听觉障碍、肢体残疾、其他健康损害、视觉障碍、孤独症、聋-盲、脑外伤)共有5235952人,其中18-21岁的258071人。中学教育的普及为残疾学生高等特殊教育的发展准备了生源。
据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协会(AHEAD) 提供的参考材料《残疾人高等教育与服务指南》(Directory of CollegeFacilities and Servises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Forewordby Phona C. Hartman,ORYX Press,1996)中说,1978 年在PL94-142公法刚开始执行时,根据总统的报告,只有2.6%的大学新生是残疾人。经过各方面的多年奋斗,到1995年美国招收的大学新生中已有9.2%是残疾人,与残疾人在同龄人中的比例接近。也就是说应该与可能进入高等教育的残疾人基本上可以在不同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根据美国国家学习障碍中心1999年资料,在二年和四年制中学后教育机构学习的残疾人有428000人,其中196000人是学习障碍。所有残疾大学生中有6%在读本科,读本科的残疾学生中有29%是学习障碍。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中有29.3%申请进入研究生院。
根据上述AHEAD资料,进入高等教育机构的残疾种类有19种,即:1、注意缺陷障碍(Attention Deficit Disorder,或称多动综合征);2、孤独症(Autism,又称自闭症);3、盲或视觉损害(Blind or Visual Impairment);4、脑损伤(Brain Injury);5、慢性身体疾病(Chronnic Health Disorder);6、聋或听觉损害(Deaf or Hearing Impairment);7、发展性障碍(Developmental Disability);8、发育不全(Dwarfism,或称侏儒);9、学习障碍(Learning Disability,或称学习困难);10、行动/肢体损害(Mobility/Orthopedic Impairment);11、多种残疾(Multiple Disability Conditions);12、神经损害(Nevrological Disorder);13、肥胖症(Obesity);14、身体损害(Physical Impairment);15、精神障碍(Psychiatric Disability);16、突发疾病(Seizure Disorder);17、言语/语言损害(Speech/LanguageDisorder0;18、药物滥用(Substance Abuse );19、混杂的残疾(Miscellaneous Disabilities)。每种残疾的青年都有可以选择的高等教育机构。这个从高校招生的分类与美国1990年《残疾个体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IDEA)把残疾儿童(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分为12类有所不同,有增有减,有合有分,主要是根据要求进入高校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努力使所有可能入学的残疾人有学可上。
残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意愿在高校的不同层次和学位的阶段学习。从预科、专科、本科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以学习很多专业,文科、理科、工科、艺术、法律、医学、社会、经济等学科均可以招收残疾人,而且培养出了一批残疾人博士。1928年1月13日出生在美国南达科他州4岁就耳聋的威尔海特(Nellie Zabel Willhite)曾经完成了单独驾机飞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聋人女飞行员。众所周知的美国海伦·凯勒,前苏联的斯科罗霍道娃等又盲又聋的人上了大学,成了学者、副博士。
发达国家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的安置形式虽然有专门的聋人大学、学院(美国有两所、日本有一所、俄罗斯有一所),但主要还是在普通高校中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享受一些特殊的支持性帮助。上述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协会的材料统计,美国1500多所有残疾学生学习的高校约占全美国4900多所高校的1/3。残疾人学习的有世界著名的大学,也有社区的学院。例如,在这些学校中有盲人学习的有1159所,有聋人学习的有1167所,有学习障碍人学习的有1268所,有肢体残疾人学习的有1270所,招收自闭症人的学校有3所。在一所学校中不仅有一类残疾学生,常常是有几类残疾学生几人至百人。例如,在著名的密执安大学35000名学生中有近200名残疾学生,其中包括盲和低视力学生约25人、聋和重听11人、肢体残疾50人、学习障碍25人等。以聋教育出名的加劳德特大学也有除聋生之外的盲学生、肢残学生、学习障碍学生等。学校为各类残疾学生准备了适应他们特殊需要的物质条件,为盲生使用的各种盲文书籍、阅读盲文和明眼文字的仪器和设备,可以听见的电脑软件,盲文打字机等;为聋人上课配备有专业手势翻译、有助听或放大声音设备、有聋人使用的电话(可视文字信号)、听课记录的助手等。有无障碍的设施。有专门负责残疾人学习的教学服务的行政人员。有残疾学生自己的学生组织。有专门的财务和教学大纲的咨询机构或办公室。有专门的就业咨询服务等人员或机构。
在发展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时,很多国家都加强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美国1970年以后用法律推动了此项工作。1973年的关于康复的93-112公法后的一系列法律(包括1990年的101-336公法,即《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等)。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做法。如俄罗斯联邦1995年通过《残疾人社会保障法》,综合考虑了各类残疾人(俄罗斯称作“身体健康受局限的人”)的康复措施,其中包括使他们接受一般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措施。在1999年1月俄罗斯总检察机关的决议指出了很多高等教育单位破坏了优惠残疾人入学的法律,包括俄罗斯《教育法》。为了消除在高等职业教育中对现行法律的破坏,俄罗斯高等与职业教育部副部长在1999年3月专门签署了具有法规性质的文件,对残疾人申请进入高校、考试、在校学习的特殊条件、教学大纲与标准等做了具体规定,以便残疾人进入社会时能”。
总之,残疾人的高等教育在先进的发达国家有法律的保障,与普通高等教育一样得到普及或趋向普及,各类残疾人(人人)能享受真正平等的教育。国家与社会为其接受平等教育创造了和创造着必要的特殊条件,在所学专业、学历层次、生活条件、学习条件、权利保障等方面有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使平等的受高等教育权能够实现。
3.中国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处在起步和初级阶段
我国残疾人的高等特殊教育有计划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国家对残疾人的高等教育已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发展残疾人事业计划中包括了残疾人高等教育,有了招考、就业等方面适合残疾人特点并不断完善的政策,有关部门采取了很多措施鼓励与支持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一些专门招收残疾人的院校(班)已经建立,很多普通高等院校招收了一批盲、聋、肢残学生,也毕业了一批学生。残疾学生还可以通过函授、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高等学历。但是,这些仅仅是中国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的开始,在发展这项事业上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有很长的路要走。
3.1 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与社会和高教发展不相适应。残疾人高中教育尚未普及,进入高校的残疾人很少(2000年进入高校的残疾人为2329人,不及当年新生的2‰);残疾种类也少(只有盲、聋、肢残3类);层次低(绝大多数是大专层次);专业面窄。
3.2 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的管理体系需要理顺,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尚需完善和丰富、配套(如招生、学习期间的经济资助、学校为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创造必要的特殊条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等)。需要高校和社会提高对残疾人进入高校的认识和正确执行已有的法律法规。
3.3 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本身的体系与中国特色尚未形成。在办学思想、办学模式、培养目标、专业、课程计划、教育教学、管理、招生考试、特殊设施、特殊教育方式与普通教育方式的结合和统一等都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和探讨;事业的发展和高等特殊教育学科的形成也需要我们作出巨大努力。
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领域是一个新兴的事业和学科,我们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始和初步基础。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努力、博采众长、总结自己的经验,我国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事业与学科会进一步发展和形成,为中国残疾人的“充分参与社会与平等”、“人权”的进步和文明事业作出中国人的新贡献。
来源: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