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中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中府[2007]000号)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
一、申请的条件
(一)申请缓缴保障金:
1、由所属市、镇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扶持、解困对象的;
2、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本级政府核定其确定存在困难的。保障金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申请减缴保障金:
1、由本级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的50%;
2、连续亏损达两年,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的50%。
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多于应缴数的50%。
(三)申请免缴保障金:
1、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
2、已办理歇业手续的。
二、申请的程序
三、提交的材料
(一) 申请报告书;
(二) 上年度劳动保障局审核的《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及《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原件、复印件;
(三) 近两年度经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申请时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原件、复印件;
(四) 提交与申请类别相符的资料原件、复印件。
1、缓缴: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文件。
2、减缴:本级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文件。
3、免缴: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等有关的文件。
(一) 申请报告书;
(二) 上年度劳动保障局审核的《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及《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原件、复印件;
(三) 近两年度经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申请时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原件、复印件;
(四) 提交与申请类别相符的资料原件、复印件。
1、缓缴: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文件。
2、减缴:本级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文件。
3、免缴: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等有关的文件。
注:申请单位必须在规定报送日期内报送材料,过期不予受理;须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