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卫生部、工商总局、农业银行扶贫办、中国残联 2004年9月14日)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取得显著成效。但是,由于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占我国贫困人口的1/3,加之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等方面仍面临很多突出困难,亟待解决。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取得显著成效。但是,由于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占我国贫困人口的1/3,加之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等方面仍面临很多突出困难,亟待解决。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并将其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要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要积极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继续推行小额信贷。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收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要积极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继续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要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要制定、完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以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要强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贫困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免费培训,帮助失业、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
(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认真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目前,我国尚有100多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或住危房,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制度;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城乡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基层残疾人组织要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务。
二、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六)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民政局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中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也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特别要对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适当提高救助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并将其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要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要积极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继续推行小额信贷。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收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要积极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继续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要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要制定、完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以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要强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贫困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免费培训,帮助失业、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
(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认真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目前,我国尚有100多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或住危房,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制度;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城乡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基层残疾人组织要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务。
二、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六)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民政局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中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也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特别要对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适当提高救助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残疾人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2003年将“济困助残”列入省委、省政府组织实施的“十项民心工程”,使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生活保障、文体、服务设施等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广大残疾人的期望相比,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相比,与建设和谐广东的目标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不断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持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有关政策和具体扶助措施,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从制度和机制上确保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落到实处。
一、继续加大对贫困残疾人扶助工作的资金投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用好用足国家残疾人康复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政策,对取得小额贷款从事种养业、加工业及家庭副业生产等项目的残疾人,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要根据《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各级财政在扶贫资金安排上要对贫困残疾人扶贫项目给予重点倾斜;要认真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20%划拨给同级残联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用于扶助发展贫困残疾人的相关项目。省财政要加大对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并继续对贫困地区康复工作经费以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予以补助。
一、继续加大对贫困残疾人扶助工作的资金投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用好用足国家残疾人康复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政策,对取得小额贷款从事种养业、加工业及家庭副业生产等项目的残疾人,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要根据《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各级财政在扶贫资金安排上要对贫困残疾人扶贫项目给予重点倾斜;要认真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20%划拨给同级残联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用于扶助发展贫困残疾人的相关项目。省财政要加大对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并继续对贫困地区康复工作经费以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予以补助。
二、积极开展贫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当地重点援助的就业困难对象,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积极发展残疾人就业工作,帮助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各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并在收费上对残疾人实行减免优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免收培训费,免收的培训费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级残联组织要依托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信息网络资源,积极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搞好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设,强化残疾人就业指导服务,切实帮助贫困残疾人就业;要按照《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力度,条件成熟的企业、经济组织应交纳的就业保障金要逐步推行由同级税务部门代征,有财政拨款或补助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就业保障金可采取同级财政部门代扣的办法。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和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从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本工本费,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来源: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