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定贫困县与非国定县的残疾人扶贫工作
在国定贫困县,要切实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当地政府扶贫工作计划,落实对残疾人贫困户的扶持措施,在当地的中央和地方扶贫资金中予以优先考虑和安排。地方财政给残疾人服务社安排扶贫工作经费,同时,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贴。残联要把残疾人扶贫工作作为首要任务,一把手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将其纳入当地政府扶贫计划同步实施。要认真做好贫困残疾人的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主动、及时地向政府和扶贫机构反映汇报情况;参与当地扶贫工作计划的制定;协助落实对残疾人贫困户的扶持措施和资金;指导残疾人选择适宜项目,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参与扶贫工作检查,确保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
全国70%的贫困残疾人生活在非国定贫困县,缺少国家扶贫投入。解决非国定贫困县的残疾人温饱,是残疾人专项扶贫工作的重点。非国定贫困县的残疾人扶贫工作,首先要把解决残疾人温饱纳入当地政府扶贫攻坚计划,残疾人扶贫资金也主要由地方投入,并根据各自的残疾人扶贫开发任务,从财政、信贷资金中逐年增加对残疾人扶贫的投入,同时广泛发掘社会潜能,筹措帮扶资金,这是解决这些地区贫困残疾人温饱问题的主渠道。此外,中央投入相当数量的康复扶贫贷款,对贫困残疾人进行专项扶持。各级残联要切实管好、用好康复扶贫贷款,建立完善残疾人服务社,积极推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到人,使贫困残疾人真正受益。
●残疾人服务社、分社
县残疾人服务社是在县残疾人联合会领导下的,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脱贫致富 提供服务的实体,以服务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县残疾人服务社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乡 (镇)残疾人服务分社是县残疾人服务社的分支机构,办理营业登记。县、乡残疾人服务社、 分社的职责是全面调查、掌握本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和生活状况;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 事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承担残疾人扶贫的日常工作;与基层农业银行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 ,按协议规定,向农行提供可扶持的贫困残疾人名单、扶持项目、帮扶措施和帮扶人,组织 残疾人贫困户向农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配备专职协贷员,建立代理工作档案,真实、完整 记录小额到户扶贫贷款发放、本息回收及使用效果等情况;向残疾人贫困户提供产前、产中 、产后综合配套服务;帮助、监督残疾人贫困户合理使用贷款,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并及时 交付农业银行,不得截留挪用。同时,根据残疾人服务社与基层农业银行签定的委托代理协 议书,按规定向农业银行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为:贷款本金收回额的付费率为5 ‰;贷款利息收回额的付费率为5%。
●康复扶贫贷款
康复扶贫贷款是国家为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温饱而安排的专项信贷资金,于1992年开始设立,专项用于残疾人扶贫开发,截止到2000年底总量已达26亿元。
每年中国农业银行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各地上报的康复扶贫贷款申请计划,进行审核 、平衡后,制定分配计划,由中国农业银行将分配计划逐级下达。中央制定分配计划的基本依据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残疾人数量和贫困程度、贷款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康复扶贫贷款分配计划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一年一定,不搞基数化。
康复扶贫贷款的承贷主体有两个,均需经县级残联确认。一是在县级残联登记造册、建档立卡的贫困残疾人;二是列入本县残疾人扶贫贷款使用计划的扶贫经济实体。
康复扶贫贷款的贷款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信用贷款,二是担保贷款。对直接扶持到残疾人贫困户的小额贷款,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对扶贫经济实体承贷承还的贷款,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
小额信贷是扶贫到户的一种方式。小额信贷,投入的资金数额较小,资金性质为贷款,实行信用放款。为了确保资金有效使用和返还,在小额信贷的操作中,采取直接到户、小组联保、整贷零还,严格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国际上小额信贷的做法于1976年在孟加拉国首先推行,近年来得到国际组织认可,并向发展中国家推荐。我国从1992年开始引进这种模式,简称为"孟模",先后在云南、陕西等10多个省、区进行试点,都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国家目前积极倡导和推行的一种扶贫到户的方式。小额信贷与现行的其它扶贫方式相比,投入资金少、覆盖面大、资金周转快、返贫率低、还贷率高、经济效益好、扶贫效果显著,非常适合残疾人就地就近参加生产劳动,解决温饱,进而脱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