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山残联〔2017〕25号
中山市残联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
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残联:
现将《中山市残疾人创业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疾人联合会联系。
联系人:陈景华 联系电话:88879299
附件:中山市残疾人创业扶持办法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抄送:市财政局
附件
中山市残疾人创业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中山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中府办〔2010〕3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二条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人为中山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在本市范围内自主创业(包括首次创业和二次创业)的残疾人。
第三章 扶持条件
第三条 创业扶持、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补贴、创业贷款贴息、创业经营场地租金补贴不得同时申请,享受每项扶持后的次年方可申请其他扶持(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补贴除外)。申请扶持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业扶持
1.申请首次创业扶持,必须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连续经营3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有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
2.申请二次创业扶持,必须在首次创业后,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并属于转型升级、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经济效益的项目。申请二次创业扶持的残疾人,需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
3.盲人按摩创业者必须自主经营,本市户籍按摩从业人员占50%或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
4.从事养殖业的残疾人,须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从事种植业的残疾人,须提供土地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
5.残疾人在创办的企业出资比例或合伙份额占60%以上。
(二)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补贴
残疾人自主创业,录用3名(含经营者本人)及以上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购买社会保险。
(三)创业贷款贴息
残疾人自主创业,申请人有具体经营项目并通过本市金融机构审批贷款,按金融机构规定还清本金及利息,还贷终止时,无出现逾期还贷情况。
(四)创业经营场地租金补贴
残疾人通过租赁场地进行自主创业并属于正常经营满1年的,同时按时支付场地租金。
第四章 扶持标准
第四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扶持对象并符合扶持条件的残疾人创业者,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一)创业扶持
1.种养业扶持最高给予20万元。
2.其它项目扶持最高给予30万元。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中山市残疾人创业扶持具体标准》。
(二)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补贴
残疾人创业者每录用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将得到一次性6000元的就业补贴,就业时间不足一年的,按每月500元补贴标准计补。
(三)创业贷款贴息
首次创业,最高给予3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二次创业,最高给予5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标准为贷款第一个月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三个百分点,若实际支付利率低于最高贴息标准的,按实际支付利率补贴。每项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
(四)创业经营场地租金补贴
1.残疾人个体业补贴。自主创业人员经领取营业证照并持续正常经营的,按每户每月场租补贴最高限额给予700元,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2.残疾人企业补贴。按实际租赁场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平方米按四舍五入计算),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3.残疾人种养业补贴。按实际租赁场地面积每月每亩补贴50元(亩按四舍五入计算),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创业经营场地租金补贴期限1年。
第五章 申请扶持资金审批程序
第五条 创业扶持申请审批程序:
1.向户籍地镇(区)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残疾人创业扶持申请表》(附件2)一式二份;
(2) 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及公司章程、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种养殖户提供承包合同或土地租赁合同,转租的同时要提供土地产权的村(社区)委员会证明材料;
(3) 从业人员与创业项目名称相符的《参保证明》和《劳动合同》、上年度向国税部门缴税税单(含按规定享受免税的有关证明);
(4) 申请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5) 二次创业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
(6) 创业项目近期有效照片和申请人开户银行账户。
2.镇(区)残联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残疾人创业场地察看和申请资料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申请资料上报市残联。
第六条 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1.创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补贴,每年1-3月申请上一年补贴,在户籍地镇(区)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录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3) 一式二份;
(2) 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种养殖户提供承包合同或土地租赁合同;
(3) 申请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4)《录用残疾人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4)及其就业人员的《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参保证明》和1、6、12月份工资册;
(5) 创业项目近期有效照片和申请人开户银行账户。
2.镇(区)残联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残疾人创业场地察看和申请资料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申请资料上报市残联。
第七条 创业贷款贴息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人在贷款前首先向市残联提出申请(申请书详见附件7《中山市残疾人贷款申请书》),经同意后方可在本市金融机构贷款。
1.申请人履行贷款合同,依时结清金融机构本金和利息后,向户籍地镇(区)残联提交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5) 一式二份;
(2) 创业项目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创业项目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协议);
(3) 贷款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4) 贷(借)款合同和担保材料等;
(5) 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及本金、利息结清证明材料;
(6) 申请人开户银行账户。
2.镇(区)残联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残疾人创业场地察看和申请资料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申请资料上报市残联。
第八条 创业经营场地租金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1.创业经营场地租金实行年度补贴,经营满一年并且按时支付场地租金后,在户籍地镇(区)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残疾人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6)一式二份;
(2) 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经营资质材料,公司章程;
(3) 申请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4) 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土地租赁合同以及支付场地租金的票据凭证;
(5) 申请人开户银行账户。
2.镇(区)残联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残疾人经营场地察看和申请资料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申请资料上报市残联。
第九条 扶持项目通过市残联审核后,镇区应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审批正式通过。申请人签署承诺书,保证扶持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纳入市残联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市残联理事会负责扶持金的计划、申报材料的审核,加强对自主创业残疾人的跟踪服务。建立事后的跟踪及绩效评价机制,委托镇区残联对扶持金的用途进行监督,以确保扶持金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的申请人要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违法经营等,立即停止扶持并追缴已经拨付的扶持金;相关责任人违规、违法情况纳入诚信体系,5年内不得享受创业扶持优惠政策;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自《中山市残疾人创业扶持暂行办法》颁布后,已享受2次扶持的不再享受扶持,同时享受本《办法》扶持不再享受本市其它同类型扶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附件:1.中山市残疾人创业扶持具体标准
2.残疾人创业扶持申请表
3.录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
4.创业录用残疾人就业人员花名册
5.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6.残疾人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7.中山市残疾人贷款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