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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至残者应该享有哪些国家优抚政策?
时间:2009-06-24  来源: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劳动法》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依据《森林法》的规定,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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